【发布单位】建设部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文号】建市摆2007闭229号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日期】2007-09-21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生效日期】2007-09-21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失效日期】-----------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文件来源】 建设部对于建设工程公司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公司)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公司,现将建设工程公司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公司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公司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公司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注销,新公司分别申请原公司的相关资质的; 2.公司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公司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仍然存在。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别申请原公司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公司不再拥有资质,由新公司申请原公司原有相关资质的; 3.公司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公司被外资公司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公司性质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公司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公司性质由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公司应当提交原公司对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公司分别申请原公司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公司申请原公司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摆2007闭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公司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对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公司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摆2005闭375号)等要求办理。 1.公司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公司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公司,合并重组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公司注销,新公司申请承继原有公司资质的; 3.国有公司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公司申请承继原国有公司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公司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公司,原国有公司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公司资质,由新公司申请承继原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叁、公司改制、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
建设部对于建设工程公司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时间:2007-10-09?浏览量:4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