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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建设工程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4-07-29?浏览量:500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摆2014闭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公司)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公司,现将建设工程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对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公司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摆2005闭375号)等要求办理。
  1.公司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被吸收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公司申请被吸收公司资质的;
  2.公司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公司,合并重组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公司申请承继原有公司资质的;
  3.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公司或原公司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公司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公司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公司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公司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公司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公司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公司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公司(含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公司申请承继原公司资质的;
  7.公司跨省变更,即公司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公司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公司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公司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公司重组、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公司重组、分立后,一家公司承继原公司某项资质的,其他公司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叁、内资公司被外商投资公司(含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摆2007闭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公司申请原公司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公司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公司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公司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公司再申请资质的,原公司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于建设工程公司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摆2007闭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