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摆2015闭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对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杨紫烟、明刚
联系电话:010-58933373,58934994(传真)
附件:1.对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对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公司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公司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公司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对于促进公司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公司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公司、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公司与本地建筑公司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公司)、公司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公司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公司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公司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公司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叁)要求外地公司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公司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公司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公司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公司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公司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公司(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公司)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公司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公司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公司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公司,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公司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公司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公司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公司,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公司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公司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公司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公司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公司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公司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