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叁个反映”。
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例如,规划局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力,房管局没有变更房屋建设规划的权力,故规划局局长是基于规划局对相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负责等职权,房管局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测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
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
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对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叁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
叁、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配合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叁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对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要突出对价关系。在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中,实质是权钱交易,即权与钱存在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既要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也要兼顾一般人的常识。如,受贿人的权力仅能为行贿人谋取10万元的利益,但行贿人交代基于此而送给受贿人100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受贿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但其供述收受的事由竟是多年前让行贿人受益并不多的谋利事项,也属不合常理。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一是没有准确找到对价关系,二是未在笔录中准确体现出来。